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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首例补游判决凸现标本意义 赔偿标准大突破  
 
 
 
 
 
  ,而没有适用国家旅游(tour)局的赔偿试行标准,这对于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十分有利;二是判决的赔偿数额也是按照“继续履约”的思路确定的,2400元实际上是根据原协议约定的机票,住宿,门票等价格组合而成。
  他还认为,国家旅游(tour)局的“试行标准”试行了10年,早已脱离市场实际,存在许多立法缺陷。国务院办公厅今年2月25日印发通知,全面清理现行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在10月底前完成。而“试行标准”属于此次清理的范围。“试行标准”中规定的赔偿金显然过低,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继续履行合同,才是真正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途径之一。
  山东政法学院副教授李克杰认为,国内首例“补游”案不仅具有形式上的开创意义,而且还具有内容上的法治意义。它给所有旅行社敲响了警钟:今后如果擅自缩减旅游(tour)景点而遭游客索赔,旅行社将不得不咽下巨额赔偿的苦果,而不再仅仅是百十元钱的双倍景点门票款———沿袭多年的现行赔偿标准将被大大突破。
  李克杰指出,现行的“试行标准”根本无法保护旅游(tour)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达不到惩戒违约旅行社的目的,相反却成了旅行社随意违约,违约后避重就轻、逃避责任的“挡箭牌”。上海法院明确适用合同法,而没有适用国家旅游(tour)局的赔偿试行标准,实质上否定了与国家法律不一致的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完全符合我国立法法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也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保证了司法公正的实现。这对司法机关具有极大的示范作用。
  案件判决后,在上诉期内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案基本了结。然而,在维权之路上不屈不饶的马骋已于10月23日再次致信国家旅游(tour)局并寄上判决书,要求国家旅游(tour)局对“试行标准”中与合同法相冲突的内容向全社会作出公开解释,并进行相应的修订,以使广大旅游(tour)者能正确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马骋表示,如果国家旅游(tour)局无动于衷,他将进一步运用法律手段为广大旅游(tour)者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