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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补游判决凸现标本意义 赔偿标准大突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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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辩称,当时在旅游(tour)过程中,导游向全团游客“指了”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园两个景点的方位,确实没有带旅客到景点实地游览,但全团游客回到上海后,他们和旅行社的旅游(tour)合同就算履行完毕,故谈不上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说法。 原告马骋及其委托代理人、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富敏荣律师予以反驳说,没有人会从常识上认可这一观点。本案中,旅游(tour)合同约定的并不是对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园两个景点进行“远眺”,所以,没有游览过这两个景点是事实。严格地说,该合同的履行是不完全的,或者说是有瑕疵的。更何况在旅游(tour)合同中有一格式条款,告知旅游(tour)者“不得以旅游(tour)质量为由拒绝登机(乘船、乘车)”,这势必让旅游(tour)消费者在遭遇旅游(tour)质量问题时陷入两难境地:如果不登机(乘船、乘车),意味着违反合同;如果登机(乘船、乘车),则合同履行完毕,以后再想交涉也没用了。 被告代理人又称,原告提“补游”的要求是不合理的。退一步讲,就算因没有游览这两个景点,最多也只是赔偿,不可能带游客重新去玩一次。如果确实需要赔偿,也只能按照国家旅游(tour)局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但马骋和律师却认为,既然被告承认这两处景点没有带原告前去游览,那么,原告要求补游就应该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以退还门票作为解决方法,赔偿数额过低,根本无法起到处罚旅行社的作用。 在本案适用法律问题上,被告坚持认为,目前,“试行标准”仍然是旅游(tour)行业唯一在试行的行政法规,应按此标准执行。马骋和律师强调,本案适用的只能是合同法,因为“试行标准”试行在前,合同法制定在后,合同法是上位法,“试行标准”是下位法,下位法必须依据和服从上位法,所以,根据合同法110条规定,原告可以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也就是“补游”。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就马骋父子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tour)所签订的协议中对于旅游(tour)费用、时间、主要浏览景点及交通、食宿、导游标准等内容进行了约定,明确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园为主要浏览景点。作为提供旅游(tour)服务的旅行社,应当按合同中约定的景点组织消费者逐一游览,但旅行社却在旅游(tour)过程中减少了两个景点,增加一处购物点,故旅行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旅行社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合考虑旅行社违约的情况,参考合同中约定的交通、食宿、门票、导游等标准,10月22日,黄浦区法院判决春秋旅行社赔偿马先生父子经济损失2400元。 “补游”案的法治意义 本案一审判决后,在旅游(tour)界、司法界和社会各界引起专家学者广泛关注。 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富敏荣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上海众多旅游(tour)消费争议中,游客要求违约旅行社继续履行合同、补游遗漏景点尚属首次。此案判决有两点积极意义应当肯定:一是明确适用合同法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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