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签定协议前没对景区现有国有资产和资源进行评估,也没有向社会公开招标或招募,给出的条件是投资方不承担债务进入,而且资源有偿使用费又偏低,不符合“存量保底、增量分减”的原则,合同对投资方获得这部分收益也并没有附加其他条件,这实质上是国有资产的潜在性流失。
国家风景名胜区专家委员会专家、中科院博导宋林华教授指出,长期以来风景名胜区由政府下设的管理处或管委会来经营管理,缺少相应的制约和激励机制,部分景区甚至出现亏损,因而被一些地方政府视为包袱贱价转让。这其实是一种很短视的做法,景区管理体制上存在的问题与风景名胜资源的独特性和垄断性是两个概念。
事件二:2005年,引起巨大争议和风波的“金山岭长城出售”事件也暴露出旅游(tour)景区经营权方面法制的不健全。政府8年前以860万元将金山岭长城经营权转让给一家旅游(tour)公司,但这家公司却因经营不善负债两千多万,政府不但没有分红,反而倒贴2000万。而且,8年来公司对长城的保护仅仅是花费30万元修补了一些砖而已。
重庆师范大学旅游(tour)学院院长罗兹柏认为,国营企业开发旅游(tour)制约因素多,包括经营者素质不高,专业知识缺乏,市场意识不强,体制也有问题,表面上有董事长、总经理坐镇,但没人愿意扛起责任,有些人还有“反正是国家的,做好做坏都不是自己的”的思想。但是在风景区经营权出让时,完全私有化也是不可取的。私营企业急功近利,不顾环境开发建设,使资源贬值的情况时有发生。老百姓讽刺的那种"给珠峰装电梯,给长城贴瓷砖"式的败笔,以及名山名水沦为富人的后花园,就是政府放弃监管职责后一些惟利是图的企业肆意破坏大好河山酿下的恶果。
事件反思:开发保护如何两全其美
去年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经营权不得转让。建设部还对风景名胜区经营权转让作出四条禁令。
然而,由于现存体制的缺陷,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严重滞后,存在交叉管理问题。如文物单位由国家文物局管辖,国家风景名胜区由建设部管辖,国家森林公园属林业局管,国家自然保护区又分属环保总局、农业部、林业局、海洋局、地矿局等管理。我国很多自然文化遗产多数挂有上述好几块牌子,实际上就成了“谁都管谁又都管不了”的局面。
重庆师范大学旅游(tour)学院院长罗兹柏认为,风景名胜作为旅游(tour)资源可以盘活,但政府应做好规划,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开发,再统一监督管理,这样无论是招商引资还是经营管理都可以采取市场运作的方式,经营也可以是国家垄断经营或特许经营,但这绝不是简单地一卖了之,更不是放弃规划管理、资源保护监管的职能,而是寻出一条发展与保护两不相误的前进之路。
实际上,景区经营权转让的众多案例中,也不乏经营成功、皆大欢喜的典范。四川国家级风景区碧峰峡的开发经营模式就是一例。四川雅安市与自有资产5亿元、控股资产13亿元的万贯公司签订了碧峰峡景区经营权的转让协议,规定资源属国家所有,管理权归政府,万贯公司享有50年的开发、保护、经营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之前,碧峰峡每年创收只有三五十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