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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江网讯 为进一步规范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的行为,保障旅游(tour)者的合法权益,南昌市旅游(tour)局4日下发通知,要求全市旅行社企业在《旅游(tour)合同》上明确注明“自费”或“免费”字样,收费项目含糊其辞者将受严惩。 《旅游(tour)合同》是旅游(tour)产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有效的法律文书。南昌市旅游(tour)局质量监督管理所副所长梅凌峰告诉记者,在《旅游(tour)合同》中,部分旅行社对于需要旅游(tour)者自理门票的景区(点),只用“远眺”、“车游”等含糊的词汇,并不告知旅游(tour)者该景区(点)需要在团费总额以外另行支付门票才可游览,使得旅游(tour)者到达该景区(点)外,因门票费用引发纠纷。梅凌峰介绍说,有时,旅行社出现行程安排紧张时,在不经旅游(tour)者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删减《旅游(tour)合同》中无门票或免费游览的旅游(tour)景区(点)而引起投诉的现象也很常见。 针对这些问题,南昌市旅游(tour)局下发通知要求,各旅行社在与旅游(tour)者签订《旅游(tour)合同》过程中,对于需要旅游(tour)者在团费总额以外另行支付费用的景区(点)要明示“自理”,应标注,如“该景区(点)门票费用自理”等字样;对于《旅游(tour)合同》中约定安排的无门票等费用的景区(点)或旅游(tour)活动,如:公园、广场等。要明示“免费”。对于违反规定的旅行社,南昌市旅游(tour)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予以严惩。 记者还了解到,为使本项工作长期有效开展,南昌市旅游(tour)局特别开设了举报电话0791-3986655,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