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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因私往来香港或赴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探亲、从事商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凭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证及有效签注前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
申请港澳旅游资料 - 经旅行社办理的团体旅游 申请个人赴港澳旅游资料 - 「个人游」 现时,全国共34个城市的居民,可以「个人游」身份来港旅游。 1. 北京市 2. 上海市 3. 广东省(全省):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惠州、汕头、潮州、清远、肇兴、云浮、梅州、阳江、茂名、湛江、韶关、揭阳、汕尾及河源 4. 江苏省:南京、无锡、苏州 5. 浙江省:杭州、宁波、台州 6. 福建省:福州(仅限市区)、泉州、厦门 7. 天津市 8. 重庆市
申请办法 由于各地的申请程序有所不同 以下资料只供参考 实际情况请参考所在地的申请程序
- 已开办个人游各市的常住居民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个人赴港澳游。申请个人旅游须填写《XX省/XX市居民往来港澳地区旅游申请表》1份(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能使用圆珠笔),提交申请人小2寸(48mm x 33mm)背景为蓝色的正面免冠光学光面彩色近照2张(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 交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提交复印件(复印身份证、户口簿个人资料页在同一张A4纸上即可)。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赴港澳访问签注的,无须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
- 已向公安部门通报出境备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单位领导及银行、金融等部门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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